集大研〔20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提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包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两种类型;硕导分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学术型硕导”)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硕导”)两种类别。
第三条 导师资格、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和导师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学术管理职能,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促进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
第二章 导师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导师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仿实践者。
(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无师德失范行为(参见《集美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三)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求,恪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学术动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符合学科发展需要;秉承先进教育理念,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五)在规定年龄退休前,一般应能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导师资格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一)博导
1. 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申请博导,须满足以下第2、3、4三条;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申请博导,除满足2、3两条外,对第4条发表论文数量要求翻倍。
2. 已完整培养一届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或完整地协助培养一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
3. 近四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理工农学科不包括国家基金青年项目和主任基金项目,人文社科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如无特殊说明,“科研项目”不包括教改项目,下同。
4. 近四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一类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二类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一类学术刊物论文不少于1篇。
(二)学术型硕导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 近四年,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国家级排名前5,省部级排名前2);或理工农学科主持技术开发类横向项目单项实际到校经费不少于30万元;或主持的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实际到校经费理工农学科不少于40万元、其它学科不少于10万元。
3. 近四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二类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三类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二类学术刊物论文不少于1篇。
(三)专业学位硕导
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 有在相关行业企业锻炼实践经历或参与横向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
3. 近四年,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国家级排名前5,省部级排名前2);或理工农学科主持技术开发类横向项目单项实际到校经费不少于30万元;或主持的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实际到校经费理工农学科不少于40万元、其它学科不少于10万元。
4. 近四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二类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三类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第六条 导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集美大学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学院初审
学院教授委员会对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会议形式进行评审表决,表决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三)通讯评议
博导申请材料需进行通讯评议。研究生处将博导申请材料送不少于3名校外同行专家(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博导)进行通讯评议,同行专家2/3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四)学校审议
研究生处对学院上报的申请材料和通讯评议结果进行汇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公示发文
学校对入选导师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导师资格。
第七条 符合申请导师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在外单位已具有博导或硕导资格(不含兼职)的在编教师,经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初审,研究生处复核,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直接确认其博导或硕导资格。
第八条 外聘教师申请导师资格除满足申请导师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外,还必须是学校聘任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非全职教师,同时所在学院必须指定一名校内导师(须征得本人同意)协助指导研究生。
第九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更高要求的导师资格认定细则。
第三章 导师招生资格认定
第十条 校内博导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在招生工作启动前由招生学院负责;非在岗在编或在规定退休年龄前不能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研究生的博导申请招生,经招生学院教授委员会确认,研究生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认定招生资格。博导招生资格认定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制定硕导招生资格认定办法,并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招生计划以及导师个人申请情况,按年度开展招生资格认定工作,认定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结合招生指标、获得招生资格导师数量以及导师育人实效等确定每位导师年度招生名额上限,在导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前予以公布,其中新认定的导师首次招生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名。
第十三条 鼓励以导师团队形式指导研究生。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经导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学院确认后形成导师指导学生汇总表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章 导师管理
第十五条 新导师应参加系统学习培训,掌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六条 导师因健康、离职等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原招收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协商安排同学科(专业)导师作为其导师,并及时办理导师变更手续,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七条 连续三年未获得招生资格的导师需重新认定导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一类学术刊物论文1篇等同于二类学术刊物论文2篇; 二类学术刊物论文1篇等同于三类学术刊物论文2篇。
第十九条 同一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为本校不同教师,或出现共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的,该论文只归一位作者使用,由论文的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自行商定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学术刊物分类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学校有关文件未明确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集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和管理办法》(集大研〔2016〕7号)和《集美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暂行)(集大研[2013]14号)同时废止。